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大道以北、西外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512925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712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26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同日书面回复同意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计4968元,由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湖北创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