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6民初1750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21号八幢1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313004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县妇联办公室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086688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