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6民初1961号
原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21号八幢1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3130049K。
法定代表人:朱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县妇联办公室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086688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欧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