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6民初4920号
原告:***,女,199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有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县妇联办公室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086688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21号八幢1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3130049K。
法定代表人:朱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邱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