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民初3115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21号8幢1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3130049K。
法定代表人:朱宗兵。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果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古 童
书 记 员 田 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