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夔门**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6民初492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夔门**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县妇联办公室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08668895。
法定代表人:李良蓉。
被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21号八幢1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3130049K。
法定代表人:朱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夔门**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显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若弱
书 记 员 黄 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