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6民初4925号
原告:***,男,***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有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县妇联办公室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086688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号八幢1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130049K。
法定代表人:朱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有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夔门红翠脐橙合作社有限公司、重庆市夔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蔡仁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邱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