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3418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系***妻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5805J(1-1)。
法定代表人:胡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栾夫兴
审判员 单 翔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