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3418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系***妻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5805J(1-1)。

法定代表人:胡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栾夫兴

审判员  单 翔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