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341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人:***,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申请人:安徽康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5805J(1-1)。
法定代表人:胡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太和县××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7496.9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皖(2018)太和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的土地,及冻结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太和县××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7496.9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皖(2018)太和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的土地,及冻结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