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341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5805J(1-1)
法定代表人:胡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香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大汉,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栾夫兴
审判员 吴仲文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