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341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5805J(1-1)

法定代表人:胡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香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大汉,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栾夫兴

审判员  吴仲文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