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34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申请人:安徽康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25805J(1-1)。
法定代表人:胡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原已冻结的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康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栾夫兴
审判员 单 翔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