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普贝思(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阿普贝思(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6347号
原告:阿普贝思(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4幢平房东起第六、七间。
法定代表人:邹裕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霞,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玲,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稻香湖28号100幢79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帆,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同单位。
原告阿普贝思(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普贝思公司)与被告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普贝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霞、邵艳玲与被告大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普贝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44.0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以144.0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照144.07万元的年化利率10%计算,直至付清全部款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美·洪塘里六一小村设计及施工管理咨询与顾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宁波“大美洪塘里六一小村”项目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管理咨询与顾问。合同第二条委托内容分为项目设计与现场施工管理咨询两部分,项目设计含景观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设计费单价:景观设计部分按照25元/平米,景观整理部分按照4.8元/平米,建筑及结构部分按照150元/平米。合同第三条费用支付方式:一期设计内容包括乐园景观(40亩)设计费66.6万、梨园及田园整理(各100亩)设计费63.94万、乐园配套建筑(2773.6平方米)设计费41.6万,优惠为172万元整;二期设计费优惠为94万。设计费用以实际完成的面积、工程量及约定单价进行结算。现场施工管理咨询与顾问以月为单位结算,按照实际产生工程费用签单造价额收取5%。合同按项目分项工程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被告确定设计任务书下达后,支付20%设计预付订金(含一期乐园景观、建筑装饰、田园34.4万和施工咨询费暂定预付金10万,共计44.4万);概念设计支付20%,方案设计支付25%,施工图设计支付25%,竣工后3个月内支付10%(详见表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快速组建设计团队开展第一期设计工作:201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汇报项目整体设计方案,6月20日提交建筑及室内施工图纸,8月份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提交优化施工图纸。2019年9月15日,原告将项目景观方案、施工图,建筑室内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全部提交完毕,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完成对上述成果的验收工作,并在《甲方确认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签收单》中签字确认。2019年5月16日至9月29日期间,共计4.5个月,原告派施工管理人员驻场为被告提供现场施工管理咨询服务。2019年4月2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20%的设计预付订金共 44.4万元,之后未支付任何款项。2019年10月11日,原告形成《关于项目结算的工作函件》(以下简称“结算函”),明确按照实际工作量设计费总额为 178.49万,应付剩余设计费用 133.65万,原告至被告处进行沟通,后又通过微信发送被告,但被告仍未付款。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提交验收设计成果将近两年时间,对于工程未完工无任何过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但多次联系被告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依法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美公司辩称,涉案项目原告没有做完,我方已经付了44.4万元,双方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过协商,达成一致,我方需再向原告40万作为结算款,但是当时我方因为公司资金账户紧张,没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的40万元。因为我方资金紧张无法及时付款,虽然达成了一致,但是没有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结算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5日,大美公司(甲方)与阿普贝思公司(乙方)签订《大美·洪塘里六一小村设计及施工管理咨询与顾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宁波“大美洪塘里六一小村”项目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管理咨询与顾问。合同第二条委托内容分为项目设计与现场施工管理咨询两部分,项目设计含景观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设计费单价:景观设计部分按照25元/平米,景观整理部分按照4.8元/平米,建筑及结构部分按照150元/平米。合同第三条费用支付方式:一期设计内容包括乐园景观(40亩)设计费66.6万、梨园及田园整理(各100亩)设计费63.94万、乐园配套建筑(2773.6平方米)设计费41.6万,优惠为172万元整;二期设计费优惠为94万。设计费用以实际完成的面积、工程量及约定单价进行结算。现场施工管理咨询与顾问以月为单位结算,按照实际产生工程费用签单造价额收取5%。合同支付按项目分项工程支付,在甲方确定设计任务书下达后,支付20%设计预付订金(含一期乐园景观、建筑装饰、田园34.4万和施工咨询费暂定预付金10万,共计44.4万);概念设计支付20%,方案设计支付25%,施工图设计支付25%,竣工后3个月内支付10%。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当甲方出现金钱给付迟延支付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应付违约金额按未支付部分金额的年化利率10%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合同签订当天,大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阿普贝思公司支付了20%的设计预付订金共 44.4万元,之后未支付任何款项。
合同签订后,阿普贝思公司按合同约定组建设计团队开展第一期设计工作,之后涉案项目因故停止建设。庭审中,阿普贝思公司提交《甲方确认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签收单》,其中阶段成果概述处盖有阿普贝思公章,记载:2019年9月15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了方案文件,施工图文件,后期服务的图纸等文件的电子版及一套方案彩色图册,至此本项目合同要求提供景观方案、施工图,建筑室内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果全部提交完毕。甲方接收人签字处有“曾新”签字,接收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经询问,大美概述称曾新不是其公司员工,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施工当地即宁波找的现场顾问,阿普贝思称曾新是代表大美公司在现场行使现场管理权的负责人。
之后,双方就涉案项目阿普贝思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的结算事宜进行协商。阿普贝思提交其公司总经理赵雯与大美公司总经理肖述涛的微信沟通记录,阿普贝思公司主张2019年10月11日其公司形成《关于项目结算的工作函件》,明确按照实际工作量设计费总额为 178.49万,应付剩余设计费用 133.65万,其公司至大美公司进行沟通,后又通过微信将该函件发送给大美公司,但大美公司未同意按此金额结算。
大美公司提交了阿普贝思公司赵雯与大美公司于雪帆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7日上午11:40,于雪帆给赵雯发送微信称“你的意思是咱们初期签了合同,100万左右的设计费,最后双方口头协商,起草合同约定100万以40万结算,结算合同目前没签,是这么个情况么”。当日中午12:19,赵雯回复称“原合同是200多万。项目终止的时候结算未付工作量是100多万。现在最终商议,支付40万。”大美公司另提交阿普贝思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裕波与大美公司肖述涛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2021年5月18日,邹裕波给肖述涛发送微信称“肖总,希望2021年6月1日前把我们的40万和老郑以及农民工的钱付了,过了这个日期,我本人就不会再催了”。肖述涛当天回复称“刚刚看到,开会。”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结算协议,大美公司未再向阿普贝思公司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大美公司与阿普贝思公司签订的《大美·洪塘里六一小村设计及施工管理咨询与顾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阿普贝思公司按合同约定组建设计团队开展第一期设计工作,之后涉案项目因故停止建设,阿普贝思公司已向大美公司提交了景观方案、施工图,建筑室内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果已提交完毕。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就涉案项目阿普贝思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对应的结算款经协商后是否达成一致,以及达成一致的结算款的金额。本院分析如下:阿普贝思提交其公司总经理赵雯与大美公司总经理肖述涛的微信沟通记录,阿普贝思公司主张2019年10月11日其公司形成《关于项目结算的工作函件》,明确按照实际工作量设计费总额为 178.49万,应付剩余设计费用 133.65万,其公司至大美公司进行沟通,后又通过微信将该函件发送给大美公司,但大美公司未同意按此金额结算,故双方并未就阿普贝思公司主张的设计费178.49万达成一致,阿普贝思公司以该数额作为双方结算款数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无法采信。而根据大美公司提交的阿普贝思公司赵雯与大美公司于雪帆以及阿普贝思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裕波与大美公司肖述涛的微信沟通记录可知,双方就结算款已达成一致意见即在大美公司已支付的44.4万元之外,大美公司再向阿普贝思公司支付设计费40万元。虽然双方就此一致意见未签署书面结算协议,但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已就结算事宜已达成一致,该口头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严格依此协议完成结算。故,阿普贝思公司要求大美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44.07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中40万元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104.07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阿普贝思公司主张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一节。双方虽就结算款达成一致,但未见就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考虑到双方最迟已于2020年12月就结算款已达成一致,且阿普贝思法定代表人邹裕波给大美公司肖述涛发送微信称希望大美公司2021年6月1日前支付剩余设计费40万元,而大美公司答辩时亦认可当时其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没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的40万元,故本院酌情认定大美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以未付款40万元为基数,依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阿普贝思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阿普贝思公司要求大美公司自2019年9月28日起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民法典试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阿普贝思(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0%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
二、驳回阿普贝思(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3元,由阿普贝思(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233元,已交纳;由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志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