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黄亚新,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518号中视大酒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517X。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职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坤市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丰劳人仲字(2019)第3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于立案受理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其缴纳工伤保险,要求被执行协助申报,被执行人未予以协助,本院委托由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被执行人予以协助,但是工伤保险申报暂无结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亦认可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仲裁裁决第二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工伤保险申报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以惩戒其不履行的行为;
六、经本院执行,未执行金额为317984.37元。
本院认为,生效的仲裁裁决应当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本案符合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龙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