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科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1625号
申请执行人:***科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河子西乡旧李宅村2幢办公楼2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087290206C。
法定代表人:高翔,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518号中视大酒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517X。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科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供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理财型保险、网络存款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进行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理财型保险、公积金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有房产,但是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龙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