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299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代沟门村518号中视大酒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517X。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坤市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立案受理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息红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冻结;
三、对被执行人提起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理财保险,因被执行人为法人单位无公积金缴存、理财保险,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名单,以惩戒其不履行的行为;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尚未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353249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经本院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龙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