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坤建筑工程集团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26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坤建筑工程集团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518中视大酒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842731XH。
法定代表人:罗磊,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518中视大酒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517X。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坤建筑工程集团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地产)、***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坤市政)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立案受理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息红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冻结;
三、对被执行人提起传统查询,申请执行人于诉前保全阶段将被执行人德宏地产名下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沟口满堂新居1号商业01012、01013、01014、01015、01016、01017、01031总计2539.24平米进行查封,但是上述房产因抵押权已经被其他案件执行。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135号县城中心广场商业楼四成4-01(1153.21平米)进行查封,但是因为对上述财产双方存在争议,正在执行异议之诉,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名单,以惩戒其不履行的行为;
五、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尚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3916099.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处于争议处理阶段,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中级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龙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