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坤建筑工程集团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坤建筑工程集团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518号中视大酒店D座二楼201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842731XH。
法定代表人:罗磊,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518号中视大酒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517X。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坤建筑工程集团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地产)、***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坤市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立案受理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提起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等,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时对被执行人***坤建筑工程集团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进行保全,但是因为上述房产案外人提对上述房屋归属存在争议,本案暂时无法处理;
四、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五、姜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阶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龙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