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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8执5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53号1号楼一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31541258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28民初2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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