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鼎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53号1号楼一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3154125879。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福建省鼎城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一儒
审判员  朱伟才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