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7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25、27号第一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羽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一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8号。
负责人:汪森火,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琳,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峰,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周文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一审第三人周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75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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