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申3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加祥,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系***之父。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第****。

法定代表人:杨卫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羽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127号民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俊杰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陈洁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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