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申3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加祥,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系***之父。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第****。
法定代表人:杨卫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羽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127号民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俊杰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陈洁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