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贾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8312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6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
四、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五、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六、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车辆。
七、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
八、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类。
九、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十、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