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沈智与***、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3民初4822号
原告:沈智,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贾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智与被告***、**、黄骅市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沈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