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191民初2738号
原告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业公司)与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该工程项目已完工并在2020年1月6日完成结算,大成公司拖欠工程价款,应认定违约,至今质保期已过,东业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及***共计282,810.81元,本院予以支持,故大成公司应给付东业公司282,810.81元及利息。双方未提供竣工验收文件,东业公司主张从2017年10月6日开始计算利息,没有证据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应从结算完成的时间开始计算,故大成公司应从2020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大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包含在另一工程之中,而该工程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另行出具审核报告、竣工文件,与本案内容没有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4日东业公司(乙方)与大成公司(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糊精库房地面工程,施工工期为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共计30天,合同总价为288,000.00元。工程施工项目全部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价的95%(工程总价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为结算依据)。工程总价的剩余5%为质保金,***在工程完毕验收合格满一年之日起七天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东业公司2017年8月14日开始施工,2017年9月14日完工。2020年1月6日,中深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确定工程金额288,000元,双方及中深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了《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8,800.00元,大成公司未予给付。东业公司以国家税率调整主张工程价款282,810.81元。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东业公司(承包人)与大成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年加工60万吨玉米及年产20万吨淀粉糖3万吨麦芽糊精搬迁升级改造项目3万吨每年麦芽糊精建设项目标段二。该工程项目另案诉讼。
一、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2,810.81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1元,由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原告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