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守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3月3日-2025年3月2日)。本院已将上述查封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后如需要继续查封,提前20日(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自行承担后果。
因土地面积较大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行找被执行人商量和解事宜,需要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按和解长期履行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9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未达成和解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烨审判员黄国丽审判员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