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690号 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100元及迟延违约金36771元;申请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96900元及迟延违约金14535元;申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466元,案件受理费2214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290元。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执行期间,2023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2927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3290元,余款225986元已支付申请人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