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

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3月3日-2025年3月2日)。本院已将上述查封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后如需要继续查封,提前20日(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自行承担后果。 因土地面积较大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行找被执行人商量和解事宜,需要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按和解长期履行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9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未达成和解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