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694号
申请执行人*人心。
被执行人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人心与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2)103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464元,至本院账户,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