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0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烈,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镇。
负责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6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得益服装水洗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山多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贤
审判员黄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