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81执异1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在本院执行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一村村民委员会对本院(2019)冀1081执恢26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解除对异议人335200122000016145账户的冻结。事实及理由: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贵院作出(2019)冀1081执恢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335200122000016145账户中的220720元存款。因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所建房屋属于危楼,已造成学生二年不能正常上课,异议人正在提起对申请执行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现向贵院提起上述申请,望依法支持。
本院查明,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霸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冀1081执恢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的335200122000016145账号内存款220720元,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异议人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强制冻结其财产。因此,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所建房屋属于危楼,正在提起对申请执行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解除账户冻结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