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执恢2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路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879222-3。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颖存,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霸州市***乡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霸州市***乡石城三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霸州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完成如下工作:
一、2019年6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霸州市***镇石城三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到期后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车辆、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
五、2020年12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李朝阳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