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1民初4232号
原告:**中,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路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28792223f。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兴华路北头。
原告**中与被告**、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4590元并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后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迟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多方查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卫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