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1民初3653-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曾用名**),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李毅,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路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287922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毅、霸州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