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十里示范村三区49号,现经营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坝镇沐坝路鸿鹄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75611068J。
法定代表人:*元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保诉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月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