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2142号
原告:***,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十里示范村三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75611068J。
法定代表人:*元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元青妻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金保诉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保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金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金保撤回对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夏金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