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2417号
原告:***,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十里示范村三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75611068J(1-1)。
法定代表人:*元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保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金保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金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