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十里示范村三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75611068J(1-1)。
法定代表人:*元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鸿鹄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5月5日,原告周逢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