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瑞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催14号
申请人:新疆瑞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组织机构代码59284307-8。
法定代表人:任燕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7YX0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新疆瑞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071439,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博天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励皓针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嘉兴银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7日)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报人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新疆瑞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