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瑞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3107号

原告: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花园东一区8栋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学武,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雪婷,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领海2401。

法定代表人:任燕燕,新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索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