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某某,段银方,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644号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富县。
法定代表人:**,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县四季绿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延长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延长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延长盛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长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延长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延长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女,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延长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段银方,男,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富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女,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富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富县四季绿洲有限责任公司、***、***、延长盛发工贸有限公司、**、***、***、**、段银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22年7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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