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6558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468396602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