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殿宝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殿宝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殿宝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曾殿宝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