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95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468396602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技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