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2民初1329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干明,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
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46839660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技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水利建设公司)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干明,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利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亲属李某的丧葬费6000元、一次性抚恤金44202元;2.判决被告自2020年10月起按105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并随国家或地方规定对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李某之妻,原告***系李某之女。1969年3月,两原告亲属李某进入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属事业单位)工作。2005年4月7日,大丰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改制为“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3月31日,“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改制方案明确原单位整建制转为民营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改制方案第五部分“改制内容”载明:“…3、人事管理:…(2)改制后的新企业原则上接受原企业所有事业性质人员,并转换身份,实现全员聘用合同制。在新企业工作的年限与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4、社会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单位改制后,职工须按照原保险渠道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在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参加工作的,新企业应按国家、地方政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仍按改制前的标准执行,并随今后政策性调资幅度的增长和增加…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费用发放时由新企业按改制时剥离标准支付。…”改制方案第六部分“相关说明”:“…10、本方案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应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改制后,李某继续在被告处上班,李某的保险仍由被告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2009年11月,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9月13日李某因病去世。2020年11月5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李某的丧葬费6000元、一次性抚恤金44202元以及1050元/月的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未果,原告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水利建设公司书面答辩称,1.本案系事业单位改制后产生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水利建设公司系原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事业性质员工,2005年改制后原告从未到被告水利建设公司工作过,其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也一直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原告亲属李某死亡后的丧葬费等待遇问题在当时的改革方案中并未明确,支付渠道也不可知,故本案属于事业单位改制后产生的遗留问题,受相关政策调整,该纠纷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非劳动争议,不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民事诉讼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亲属李某在2005年改制时距离退休不足5年,其自改制以后从未在被告水利建设公司工作过,未为被告水利建设公司创造过任何利益,在此情形下要求被告水利建设公司承担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明显不公平,为被告水利建设公司设置了巨大的负担;3.被告水利建设公司为企业性质,原告亲属李某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由社保部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而非被告水利建设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原系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职工。2005年4月7日,大丰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作出大事改[2005]1号《关于印发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进行改制,载明:“…改制后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真正达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四、剥离资产…1、未统筹计内退职工剥离34.6万元…4、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72.65万元;5、职工遗属补助费29.6万元…以上合计543.25万元。上述剥离费用,由新企业按规定及时解缴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今后凡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资及调整标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调整,纳入社会统筹。剥离给新企业的费用,由新企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五、改制内容…4、社会保险(1)实行‘老人老办法’。原在编人员仍保留事业人员相关待遇(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分离),职称晋升条件不变,执业资格申报条件不变,档案工资及调整标准不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缴纳渠道不变;可调往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改制后,职工需按照原保险渠道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费用发放时由新企业改制时剥离标准支付…新企业不得中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应及时办理职工档案工资调整,执行法定退休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新企业承担集体部分的相关费用…”等内容。2005年10月10日,大丰市水利局(出让方,甲方)与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载明:“甲方所属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以下简称原单位)产权,价值1570.9128万元(含土地),经公开出售后,乙方在承认和履行《方案》、《意见》及承担债务(含审计亏损、剥离资产)1573.2503万元,甲方将所属原单位以零资产转让给乙方…社会保险(1)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事业编制性质人员仍保留事业人员相关待遇(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分离),职称晋升条件不变,执业资格申报条件不变,档案工资及调整标准不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缴纳渠道不变;可调往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改制后,职工须按照原保险渠道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改制后原单位的职工仍在乙方继续参加工作的,乙方应按国家、地方政策缴纳各项保险费,缴费标准仍按改制前的标准执行,并随今后政策性调资幅度的增长而增加…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费用发放时由乙方按改制时剥离标准支付…乙方不得中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应及时办理职工档案工资调整,执行法定退休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乙方承担集体部分的相关费用…本合同未涉及到的与改制相关的内容,按《方案》和《意见》条款办理。《方案》及《意见》及以外的其他事项应执行国家、省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变更为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3日,李某因病死亡。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1月5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申报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该亡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为44202元,丧葬费6000元,合计50202元”,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经审核,同意补助1人,每月补助费1050元,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止”。2021年1月6日,盐城市大丰区水利局向被告水利建设公司发函,内容为:“兹有李某原系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改制后留用你单位工作人员,保留事业性质,一直工作至退休,于2020年9月13日因病死亡。根据2005年贵单位与我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相关规定,贵单位应当承担李某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李某遗属的补助费用,请贵单位尽快发放到位”。2021年1月29日,***、***向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2月7日,因该委收到申请已超过5日,征询***、***是否同意继续由该委审理,***、***表示不同意,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立案。
另查,原告***系李某之妻,***系李某之女。
本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2号)规定,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暂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及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暂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原渠道安排解决,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再做调整。财政部、民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本案中,原告亲属李某生前系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职工,性质为事业单位职工,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改制并成立被告水利建设公司后,李某由被告按照原保险渠道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身份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根据2005年水利建筑工程处的改革方案及大丰市水利局与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对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原在编人员仍保留事业人员相关待遇,故被告水利建设公司负有支付李某遗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义务。现经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被告水利建设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费6000元、抚恤金为44202元,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遗属困难补助费3150元(1050元/月×3个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遗属困难补助费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数额,故对原告***主张的2021年1月起的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应由被告水利建设公司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支付。被告水利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
据此,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丧葬补助费6000元、抚恤金44202元。
二、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遗属困难补助费3150元。
三、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公司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且原告向其申请支付之日起按审定数额支付原告***2021年1月起的遗属困难补助费。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晶晶
书 记 员  陈 燕
附录法律条文
1.《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