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20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468396602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