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20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468396602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