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惠盐工贸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惠盐工贸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惠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侍素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南京惠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黄海西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全(曾用名**),居民。
申请执行人南京惠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0元,未执行到位的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