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3709号
申请人:***,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大刘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盐城市大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