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3民初7447号
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23。
法定代表人:刘元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东后街115号,实际经营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及秀,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广告费4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原告与北京凯宏世际广告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商贸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位于京港澳高速出京方向良乡出口前8号立柱发布户外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广告费用为1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布广告,但是被告却一直未按照约定给付广告费用,至今仍拖欠广告费40万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商贸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25日,广告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甲方为商贸公司,乙方为广告公司。该合同约定:二、户外广告的发布费用。本户外广告发布费价格总计: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小写¥1400000元。三、广告发布费的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50%,计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2.合同执行到2014年10月28日,甲方支付乙方余下合同款的40%,计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元整,小写¥560000元。3.合同执行到2015年5月7日,甲方支付乙方余下合同款的10%,计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元。四、双方责任。2.乙方应在甲方定稿后5日内完成广告刊发工作,乙方超过发布时间10日仍未发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应按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按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广告所欠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10日未支付广告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违约金与所欠合同款。
诉讼中,广告公司认可商贸公司已给付广告款100万元。
诉讼中,广告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诉讼中,广告公司称因其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所以其以本次庭审中明确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准,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广告公司提交的使用协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进账单、照片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广告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广告公司要求商贸公司给付剩余的广告费4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商贸公司未给付上述款项,广告公司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给付违约金,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四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四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二焕
人民陪审员  孙长河
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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