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异4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元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18层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文儹豪,职务不详。

第三人:张春霞,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与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普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张春霞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张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北斗公司与光普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1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光普公司给付北斗公司广告费二十六万六千七百八十七元及违约金等。光普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3执272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光普公司名下其他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北斗公司主张,光普公司未按照法定清算程序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进行清算核查,以虚假的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其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债权人利益,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张春霞作为光普公司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负责,系对北斗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追加张春霞为被执行人。

另,光普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光普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一致确认注销本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该决议有股东张春霞、李金淑签字确认。光普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光普公司虽已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其在明知与北斗公司的债务尚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未向北斗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反而向工商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谎称债务已清理完毕,其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光普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作出的书面承诺,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故张春霞作为其股东,应承担责任。本院对北斗公司追加张春霞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张春霞为(2018)京0113执272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马中平
审  判  员   单立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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