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

***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6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23。
法定代表人:刘元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到庭应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变更判决第一项,判令***不对(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对广告公司所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就案件受理费重新作出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广告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未去过北京参与出资,未委托或授意他人参与商贸公司经营,商贸公司2016年变更股东时使用了***遗失的身份证件,变更登记中***签名也系伪造。***已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冒名撤销登记申请并经公示生效。
广告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未到庭应诉。
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依法判决***、***对(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的债务向广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告公司以广告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广告公司与商贸公司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25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商贸公司给付广告公司广告费40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商贸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广告公司负担3500元,由商贸公司负担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商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017)京0113执828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广告公司与商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商贸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告公司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7 860元及利息。就商贸公司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査控系统反馈,商贸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顺义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将商贸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广告公司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商贸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商贸公司营业执照。商贸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显示,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商贸公司股东为***、***。至今未有证据显示商贸公司自行组织了清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在法定期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贸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自该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庭审中未有证据证明***、***履行了股东清算义务,且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债权人广告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广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对(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2.已丢失身份证的证明;3.***签名的上诉状;3.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共同证明***的身份证被冒用导致其被登记为商贸公司股东。广告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2、4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未发表质证意见。
上述证据中,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京昌市监撤字[2021]第30号《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写明,“2021年07月22日,***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股东变更、监事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经查明,***身份证于2009年06月29日丢失,于2009年06月29日重新补领。当事人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9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重新补领的身份证。根据2021年07月19日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出县的***笔迹《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信用[2021]文鉴字第0053号),证明当事人档案材料《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亲笔签字中“***”署名,不是***本人的笔迹。经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东后街15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处已拆迁,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经营。拨打当中人登记档案材料中固定电话、联系人移动电话和被委托代理人张思佳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平区人民法院、昌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对拟撤销登记的公司进行书面发函征询,在期限内无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本局于2021年07月22日至2021年09月05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08月19日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作出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实际变更商贸公司之工商登记,***、***已不再是商贸公司股东。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告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二审期间,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做出京昌市监撤字[2021]第30号《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撤销了商贸公司2016年08月19日的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已不再是商贸公司股东。广告公司与***、***之间已不具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 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二审公告费由***承担,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潘 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燕欣
法 官 助 理   黄 蕾
法 官 助 理   王 璇
书  记  员   贾丽雅
书  记  员   祖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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